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507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住民权县。
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 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国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