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939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被告徐某某之丈夫。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单 良
审判员 佟立新
审判员 杜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庞全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