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1号
原告胡某某,女,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单 良
审 判 员 佟立新
代理审判员 门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庞全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