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01758号
原告程某某,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原告程某甲(系程某某之父),男,1960年3月16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逯世玉,民权县城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于某某(系王某某之母),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孟祥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程某甲与被告王某某、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金领
审 判 员 李改云
人民陪审员 白玉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