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17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486号

原告金某某,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郭丽美,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南阳路。

法定代表人胡啸,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董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海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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