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487号
原告卢某某,男,1950年1月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郭丽美,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南阳路。
法定代表人胡啸,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董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振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