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杜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17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438号

原告石某某,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住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逯世玉,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某,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住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杜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广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国庆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