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438号
原告石某某,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住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逯世玉,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某,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住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杜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广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国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