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01345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翟某某,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海
审 判 员 陶清湜
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