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17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66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贾玉栋,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92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单 良

审 判 员  佟立新

代理审判员  门 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庞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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