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冯某某、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申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17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原告冯某某,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原告李某甲,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某,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冯某某、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申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冯某某、李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冯某某、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振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丁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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