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107号
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原告杜某某,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杨嗣敬,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杜某某与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8元,减半收取1714元,由原告刘某某、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温桂真
审 判 员 陶清湜
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金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