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杜某某与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17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107号

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原告杜某某,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杨嗣敬,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杜某某与被告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8元,减半收取1714元,由原告刘某某、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温桂真

审 判 员  陶清湜

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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