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16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42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9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尹某某,男,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金领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永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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