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42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9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尹某某,男,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金领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永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