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411号
原告冯某某,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亓帅,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和平东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温桂真
审 判 员 陶清湜
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金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