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溜至民权县孙六镇十字街南集贸市场上,趁失主马某某不备之际将其上衣兜内的200元现金偷走,逃跑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赃物已追回并退还失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溜至民权县孙六镇十字街南集贸市场上,趁失主马某某不备之际将其上衣兜内的200元现金偷走,逃跑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赃物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20日上午10点左右,其骑电动车去孙六镇办事,正好赶上孙六镇集会,办完事后其就在会上赶会,其看见一个老婆右兜内有钱,其当时财迷心窍,趁不注意把她的200元偷走了,后来被民警抓住了。
2、失主马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0日中午,其在孙六集上买东西,其正朝北走,有个人喊其不让其走,说是公安民警,其看见两个人抓住一个女的,公安民警问其少东西没有,其才发现其200元被盗了。
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妻子马某某在孙六镇赶会时身上的200元现金被盗,小偷被当场抓获的经过。
4、收到条一份,证实赃物被追回已退还失主。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蔡 伟
审判员 王利双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博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