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0 23:16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周口市西华县。2014年12月29日因盗窃被民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30日转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经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娜、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溜至民权县重点高中南面小桥旁路西王某某家的小卖铺,用铁条挑开插销,进到铺内,将两包白色的袜子约有二十双、一包南京牌香烟和二十多个打火机偷走,总价值60余元;2、2014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溜至民权县工农路与绿洲路交叉口韩某某经营的“东方妈妈母婴店”,从双扇门的玻璃门缝中钻进去,用随身携带的钳子把抽屉撬开,偷走里面的30多块钱,随后又返回工农路路南张某甲经营的服装店,从后面把窗户拉开跳进去,在吧台下面的抽屉里偷走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1600元;3、2014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溜至民权县武装部门口林某某经营的手机店,从卷闸门下面的缝里钻进去,偷走了5部手机,经物件部门鉴定:总价值1550元;4、2014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溜至民权城关镇秋水路西段千仞岗服装店,将店门扒开一条缝,从门缝进入店内,偷走三件恒源祥牌保暖衬衣价值450元和49元面值一元的零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王某某、韩某某、张某甲、林某某、于某某的陈述,证人白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领条、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大部分被追回退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判处拘役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怀钦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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