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住民权县双塔乡张寨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连霍高速双塔乡至人和镇路段加宽工程施工现场,盗窃施工中用来保温的棉毡15捆,用于自己家楼板厂。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棉毡价值2160元。案发后涉案棉毡已追回退还施工队。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舒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物证保温布15捆照片、提取笔录、民权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博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