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商梁法执字第519号
申请执行人陈红梅,女,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马祯,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现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杨亚东,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执行原告陈红梅与被告杨亚东借款纠纷(2012商睢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红梅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杨亚东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商睢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窦 军
审判员 贾胜乐
审判员 何明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红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