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红梅与被申请执行人杨亚东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3:14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商梁法执字第519号

申请执行人陈红梅,女,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马祯,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现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杨亚东,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执行原告陈红梅与被告杨亚东借款纠纷(2012商睢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红梅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杨亚东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商睢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窦 军

审判员 贾胜乐

审判员 何明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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