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再申字第0000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
负责人石涛,任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李某乙,男,192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李某甲之父。
原审原告韩某某,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李某甲之子。
原审被告冯某某,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民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建琪
审判员 刘轩华
审判员 崔建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