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某甲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14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再申字第0000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

负责人石涛,任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李某乙,男,192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李某甲之父。

原审原告韩某某,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李某甲之子。

原审被告冯某某,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民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建琪

审判员  刘轩华

审判员  崔建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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