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14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01848号

原告贾某某,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郭丽美,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盖某某,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海

审 判 员  张志国

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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