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01848号
原告贾某某,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郭丽美,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盖某某,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海
审 判 员 张志国
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