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民民执字第161-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行。
住所地:民权县秋水路南侧。
负责人:窦振修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唐照显,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庄子镇中心校。
被申请人王中堂,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庄子镇史先村委。
被申请人安汝端,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庄子镇史先村委。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行申请执行王中堂、唐照显、安汝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王中堂、唐照显、安汝端未自觉履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民民二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为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唐照显的银行存款54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勤奇
审判员 :陈学义
审判员 :朱家友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韩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