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行申请执行王中堂、唐照显、安汝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3:14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民民执字第161-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行。

住所地:民权县秋水路南侧。

负责人:窦振修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唐照显,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庄子镇中心校。

被申请人王中堂,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庄子镇史先村委。

被申请人安汝端,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庄子镇史先村委。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行申请执行王中堂、唐照显、安汝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王中堂、唐照显、安汝端未自觉履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民民二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为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唐照显的银行存款54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勤奇

审判员 :陈学义

审判员 :朱家友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韩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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