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宇辉诉陈海涛、李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23:13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2040号
原告曹宇辉,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邓斌口村51号。身份证号:412322197407013634。
被告陈海涛,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周集乡杨各村陈庄村23号。身份证号:412322198211162413。
被告李付英,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72922197301107384。
原告曹宇辉诉陈海涛、李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陈瑛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幸福、陪审员李育新参加合议庭审理本案。由于被告陈海涛、李付英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宇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海涛、李付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曹宇辉起诉称:被告分别于2014年1月14日和2014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海涛、李付英未答辩。
原告为主张自己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二、借条两张,证明被告陈海涛欠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并约定了两个月后还款。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月4日和2014年5月13日,被告陈海涛向原告出具“借据”两张,分别记载“今借现金20000元,大写两万元整,用期两个月。陈海涛,2014年1月14日”,“今借现金两万元整(20000),陈海涛,2014年5月13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海涛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宇辉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2014年5月28日立案之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陈海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陈海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瑛
审 判 员  张幸福
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
?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
书 记 员  刘纯峰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