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2987号
原告张笑尘,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6号。身份证号:412301197908234038。
委托代理人孔祥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冰,女,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杨庄小区3排6号。身份证号:412301198112022528。
委托代理人郭东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笑尘与朱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新言、审判员张幸福参加合议,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笑尘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冰及委托代理人郭东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份在梁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张祖鸣。婚前未在性格、生活习惯、价值取向等方面充分了解,婚后被告逐渐暴露出其好逸恶劳真实本性。首先,双方无共同评议及话题,无法沟通交流,被告除了向原告要钱外,很少与原告沟通。其次,被告与原告在价值观、生活方式、性格等存在巨大差异,无法正常沟通交流,只要见面就吵吵闹闹,打破了原告及其家人原本平静的生活。让原告的婚姻生活毫无幸福感可言,同时搞得家人及其家人的亲戚朋友不得安宁。再次,被告想尽各种办法向原告要钱,不但向原告要钱还向原告的父母要钱。并且无故辱骂,贬损原告的家和原告的亲戚。儿子从出生到现在一直跟着原告和原告的父母居住,被告从没有给予过照顾和关心,孩子与被告非常的陌生,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儿子张祖鸣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冰辩称:原告诉讼与事实不符,请求法庭不准双方离婚。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诉请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及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表一份,证明2012年12月原、被告结婚的事实。(2)证明一份,证明双方婚生子从出生到今年7月份,由原告及父母抚养照顾。(3)借条三份,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的事实,该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车辆。(4)承诺书一份,证明对第三人借款如到期不能偿还,愿意用房产抵押给出借人。
被告朱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该证据形式不合法,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无法核实其身份,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即使该证据属实也能够反映出该证人年龄大身体有病,并非该证人照顾原、被告婚生子。对证据(3)不客观,首先该三份借条并没有债权人的姓名,其次借条是原件,该份借条应当在债权人手中,该份证据不能认定事实的证据。对证据(4)与事实不符,购买该车是由被告卡上直接划的钱。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房屋他项权证证明在原告名下有两处房产,房产购买的时间,并且建业的房产设定的抵押的事实,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永安公司出具的三份收据,证明该公司向被告支付利息的情况,并且该款本金45万元,被告从该公司提出后,给原告购买了房产。(3)银行转帐回执单,证明应原告要求向周凤芝帐户转帐51000元的事实,应为共同债权。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水木清华的房产是婚前房产,是原告个人自己的财产,购买的时间是在结婚前购买。建业联盟是张笑尘之父张幸福分两次直接转给房地产商,因该款还不上,该房产已经抵押给债权人了。对证据(2),永安公司的经理是我的朋友,这个钱全部是我从国外打过来的。对证据(3)是正常的生意交往,不是债权。
依据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认证原则,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采信。对证据(3)、(4)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采信。对证据(2)、(3)该证据只能说明被告通过银行有业务往来,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不予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12月份在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名叫张祖鸣,现跟随其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尚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有一子,虽然夫妻间常有吵闹现象,但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对原告要求离婚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笑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300元,由原告张笑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或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足额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陈 瑛
审判员 张幸福
审判员 卢新言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郑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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