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梁法执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姬素英,女,1974年7月1日岀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宋崇杰,男,1955年4月19日岀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孙绍礼,男,1963年9月10日岀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商丘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宋崇杰、孙绍礼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崇杰、孙绍礼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胜乐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何明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军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