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史正魁与被执行人商丘市天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3:12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梁法执字第136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天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货场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宋刘胜 职务 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史正魁,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宁陵县程楼乡史路口刘五堂小学。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史正魁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正魁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胜乐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何明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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