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梁法执字第136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天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货场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宋刘胜 职务 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史正魁,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宁陵县程楼乡史路口刘五堂小学。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史正魁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正魁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胜乐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何明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崇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