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梁法执字第233号
申请执行人于进喜,男,汉族,1944年2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李香芝,女,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024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香芝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香芝银行存款7086.7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明山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李伯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培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