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3:11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104)商梁法执字第432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中,男,汉族,1977年11月12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菏泽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进亮,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菏泽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菏泽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胜乐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何明山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宁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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