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104)商梁法执字第432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中,男,汉族,1977年11月12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菏泽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进亮,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菏泽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菏泽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胜乐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何明山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宁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