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0 23:11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31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转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7日15时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超载超宽的无号牌时风机动三轮车,沿李庄至谢集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李庄乡政府西边时,与被害人门某某驾驶的速派奇电动两轮车在超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井某某死亡、门某某轻微伤。经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15时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超载超宽的无号牌时风牌机动三轮车,沿李庄至谢集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李庄乡政府西时,与被害人门某某驾驶的速派奇牌电动两轮车在超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井某某死亡、门某某轻微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民事赔偿双方已经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门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10指挥中心接警记录、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杨艳丽

审判员  苏 君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真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