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军梅、魏天娇与被告杨霞、朱青山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23:08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梁民初字第02129号
原告张军梅
原告魏天娇
法定代理人张军梅
被告杨霞
被告朱青山
原告张军梅、魏天娇与被告杨霞、朱青山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号、审判员韩明、人民陪审员黄伟玲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军梅,被告杨霞、朱青山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12月21日,因需等待张军梅与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本案中止诉讼,现本案已审理完毕。
两原告诉称:2012年8月2日18时许,被告杨霞在原告生活的商丘职业技术学院东生活区大声辱骂原告张军梅及原告的长辈亲人及未成年孩子,时间长达2、3个小时。当天晚上20时40分许,原告张军梅出门买药,被告杨霞看见后再次对原告张军梅进行辱骂,被告朱青山在一边指使,并教唆杨霞指着原告张军梅的鼻子骂。当时,有很多邻居都在场,这让这些不明真相的邻居对原告全家人的评价降低。8月11日,原告被迫搬离原来商丘职业技术学院东生活区。综上,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荣誉权、人格权,故要求:1、两被告向两原告及两原告的长辈亲人等赔礼道歉,并写出不少于100字的道歉信,内容需要经人民法院审核,恢复两原告及两原告的长辈亲人的名誉权、荣誉权、人格权。2、被告杨霞赔偿原告张军梅误工费1800元、交通补助费50元、电话通信费50元、文印费80元、咨询律师费1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赔偿原告魏天娇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两被告共同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事情是因为原告张军梅打被告的孩子引起的,原告张军梅有错在先,被告是在原告张军梅先骂人后,才骂的张军梅。故要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梁园区区委宣传部、共青团、教育体育局关于表彰首届梁园区十大美德少年的决定;2、2012年1月10日商丘市前进小学颁发给张圣智三好学生的荣誉证书;3、商丘市第六中学2011年元月颁发的魏天娇学习标兵荣誉证书;4、2012年12月26日刘保芯幼儿学校颁发给魏天娇的三好学生奖状;5、2003年元月23日刘保芯幼儿学校颁发给魏天娇三好学生奖状;6、2004年1月商丘市民二学校颁发魏天娇好少年奖状;7、2004年6月市民二学校颁发魏天娇三好学生奖状;8、2004年6月市民二学校颁发魏天娇写字考试全校第一名奖状;9、2005年市民二学校颁发魏天娇写字竞赛二等奖奖状;10、2005年元月28日市民二学校04-05年度颁发给魏天娇三好学生奖状;11、2005年6月29日市民二学校颁发给魏天娇数学竞赛二等奖奖状;12、2005年7月1日市民二学校颁发给魏天娇的三好学生奖状;13、2006年元月19日市民二学校颁发魏天娇三好学生奖状;14、2006年1月19日市民二学校颁发魏天娇英语学习标兵奖状;15、2006年6月24日市民二学校颁发魏天娇三好学生奖状;16、2006年6月12日市民二学校颁发魏天娇英语小标兵奖状;17、2007年元月市民二学校颁发魏天娇写字竞赛一等奖奖状;18、2007年6月27日市民二学校颁发给魏天娇三好学生奖状;19、2007年8月30日魏天娇作品《妈妈的心》作文大赛商丘赛区荣获二等奖荣誉证书;20、2008年6月29日市民二学校颁发魏天娇三好学生奖状;21、2009年1月16日市民二学校颁发魏天娇三好学生奖状;22、2009年6月30日市民二学校颁发魏天娇三好学生奖状;23、张圣智户籍;24、慈善的是心不是钱简介评选十大美德少年资料(一);25、慈善的是心不是钱简介评选十大美德少年资料(二);26、2008年魏存礼自愿交纳100元特殊党费收据及汇款收据各一份;27、2011年5月北京神墨商丘总部颁发给张圣智第5届心算争霸二等奖荣誉证书,张圣智神墨珠心算6级;28、《京九晚报》小记者采访证,张军梅《商丘日报》采访证;29、张军梅《商丘日报》发表的《何必做场黄梁梦》一篇;30、张军梅在商丘广播电视发表在《世界因有你一片通红》文章一篇;31、李文涛、张军梅发表在《孩子童鞋伴你长大》文章一篇;32、张军梅发表在《与你相逢情更浓》文章一篇;33、张军梅发表在《青春,永远OK》文章一篇;34、张军梅发表的《箱包齐全在市百货大楼》文章一篇;35、张军梅发表的《一张假钞》文章一篇;36、王振海、张军梅发表的《家庭之宝》文章一篇;37、张军梅发表的《那份未了情》文章一篇;38、张军梅发表的《我没给任何人机会》文章一篇;39、张军梅发表的《做了半天彩票贩子》文章一篇;40、张军梅发表的《门前观军民情》文章一篇;41、张军梅献给第17个教师节《点燃心灵之火的人》的文章一篇;42、崔素林发表《财物轻、怨何生》文章一篇;43、张军梅技术能手荣誉证书;44、“热爱商丘热爱家乡”荣获纪念奖荣誉证书;45、献血证、选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证;46、张圣智玉树抗震发票、泥石流捐100元、玉树救灾捐100元收据;47魏天娇泥石流、玉树救灾各捐100元、张圣智捐款100、张军梅捐款100元;48、张军梅分别向中国扶贫基金会、曹科华、哈尔滨市红十字会各捐100元、张圣智向中国扶贫基金会捐100元;49、张圣智甘肃省红十字会给张圣智的感谢信;50、甘肃省红十字会给魏天娇的感谢信;51、中华慈善总会给张圣智颁发的荣誉证书;52、中华慈善总会给魏天娇颁发的荣誉证书;53、魏天娇、张圣智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雅安庐山地震捐款发票;5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给魏天娇的感谢信;55、魏天娇泥石流、玉树地震捐款发票;56、中国扶贫基金会给魏存礼的感谢信;57、中国扶贫基金会给张军梅感谢信;58、中国扶贫基金会给魏天娇的感谢信;59、中国扶贫基金会给张圣智的感谢信;60、张圣智、魏天娇爱心包裹发票;61、张军梅、魏存礼庐山地震捐款发票;62、魏天娇爱心包裹凭据;63、张圣智爱心包裹凭据;64、魏天娇在《京九晚报》发表的《我家的太阳能》文章一篇;65、魏天娇、张圣智向甘肃省红十字会捐款收据;66、中国儿童基金会给魏天娇的感谢卡;67、中国儿童基金会给张圣智的感谢卡;68、张圣智向四川雅安、庐山地震捐款发票,向甘肃岷县地震捐款发票;69、张军梅、魏天娇向岷县地震捐款发票;70、商丘市第二幼儿园创办《爱之源》、《我儿真叫棒》1部分;71、《我儿真叫棒》2部分;72、张军梅户籍证明一份;73、魏天娇户籍证明一份;74、张军梅身份证明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张军梅及其女儿魏天娇荣誉权高于一般的公民。75、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中州派出所案卷材料一份,证明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两原告的名誉权。
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两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75无异议,对证据1—74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均可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自认,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8月2日20时许,原告张军梅与被告杨霞因事发生纠纷,被告杨霞对原告张军梅进行辱骂,被告朱青山在场,并说让杨霞指着张军梅的脸骂。之后,原告张军梅报警。2012年9月27日,商丘市公安局中州派出所作出商公梁(中)决字(2012)第08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霞的行为已构成侮辱他人,决定给予罚款300元人民币的处罚。对该决定原告张军梅不服,提出复议。2012年12月10日,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作出商公梁行复字(2012)第0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商公梁(中)决字(2012)第08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1月24日,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作出商公(中)行罚决字(20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杨霞行政拘留七日,因杨霞在哺乳期,同时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原告张军梅不服,又提出复议。2013年5月18日,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作出商公梁行复字(2013)第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2013年1月24日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作出的商公(中)行罚决字(20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张军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一、二审均维持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作出的商公(中)行罚决字(20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时查明:原告魏天娇因学习成绩好、品德好,多次受到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表扬。
本院认为:被告杨霞、朱青山在公共场合对两原告进行辱骂,侵害了两原告的名誉权,亦对两原告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故两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金额本院酌定为2000元。原告张军梅要求两被告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补助费、电话通信费、文印费、咨询律师费的诉请,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故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向原告及原告的长辈亲人等赔礼道歉,并写出不少于100字的道歉信的诉请,因被告杨霞已在公安机关受到行政处罚,本院亦要求两被告对两原告的精神损失进行了赔偿,故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霞、朱青山赔偿原告张军梅、魏天娇精神抚慰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张军梅、魏天娇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霞、朱青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军号
审 判 员  韩 明
人民陪审员  黄传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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