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23:07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536号
原告商丘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权,职务:总经理。
被告潍坊某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新元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商丘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某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潍坊某某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43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用张永权所有的私房字第029377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潍坊某某装备有限公司存款25043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商丘市梁园区袁庄乡曹庄开发区张永权所有的私房字第029377号房产一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 判 长  庞万里
审 判 员  姜继亮
人民陪审员  岳维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万雪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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