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市嘉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23:06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235号
原告商丘市嘉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兰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兵,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刘燕,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商丘市嘉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孟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刚、人民陪审员刘伯祥参加合议,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市嘉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红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告系“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刘燕系业主。在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期间,被告欠物业管理费1514元,欠电费2044元,拒绝缴纳。请求判令被告支付3263元物业管理费、电费。
被告刘燕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参加庭审。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电费、物业费清单各一份。证明被告刘燕欠电费2044元、物业费1514元。2、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该房屋属于被告刘燕。应由被告刘燕交电费和物业费。
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商丘市嘉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商丘市“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原告在服务期间,被告刘燕作为业主,共欠原告电费2044元,物业管理费1514元。被告拒绝缴纳,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具备物业管理资质,在“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管理服务期间,为被告刘燕提供服务,履行了义务。被告刘燕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的服务,而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原告替其垫付的电费,属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燕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燕支付给原告商丘市嘉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费2044元(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电费),物业管理费1514元(2012年8月至2014年9月物业管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燕负担。
如果被告刘燕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于提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 捷
审 判 员  殷 刚
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端正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