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传金与被执行人张付庆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3:05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梁法执字第263号
申请执行人王传金,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执行人张付庆,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睢证民字第9167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付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付庆位于河南省睢县城关镇振兴路西侧孟春园6幢1-3号商铺。房产证号:睢县房权证(2013)字第1301001865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胜乐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杨秀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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