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民监字第3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白苗,住河南省。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审原告、反诉被告)朱治国,住河南省。
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白守营,男,住河南省。
原审上诉人白苗与原审被上诉人朱治国及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白守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商民三终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庞伟涛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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