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民监字第2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新超,男,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永城市家居行业贷款联保协会。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蔡岗,该协会会长。
原审上诉人朱新超与原审被上诉人永城市家居行业贷款联保协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商民二终字第73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庞伟涛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刘性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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