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芝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原审被告虞城县展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04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管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芝,女,住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原审被告虞城县展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孟庆立,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刘凤芝因不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期间,刘凤芝于2015年4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刘凤芝撤回起诉,致使原裁定失去裁判的前提,原裁定应予撤销,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再赘述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刘凤芝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刘性明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晨晨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