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管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芝,女,住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原审被告虞城县展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孟庆立,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刘凤芝因不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期间,刘凤芝于2015年4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刘凤芝撤回起诉,致使原裁定失去裁判的前提,原裁定应予撤销,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再赘述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刘凤芝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刘性明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晨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