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6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祥阁,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梦,女,1995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孔祥阁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哲(又名李帅),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派雷,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田莉(又名李甜莉),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李哲之妹。
上诉人孔祥阁、李梦、李哲与被上诉人李田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孔祥阁于2013年4月8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哲、李田莉返还占有的房产和营运客车,并于2013年7月30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李春民的遗产。李梦于2013年5月16日申请参加诉讼,请求继承李春民四分之一的遗产。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3)商睢民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孔祥阁、李梦、李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祥阁、李梦、李哲及被上诉人李田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3)商睢民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志林
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
代理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时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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