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荣诉被告许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12 16:29:58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淮民初字第631号 |
原告付荣,女,1985年10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铭信。 被告许涛,男,1986年5月14日生。 原告付荣诉被告许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付荣于2013年4月19日来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铭信、被告许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荣诉称,其与被告许涛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2012年正月十九举行婚礼,并在2012年3月26日办理了结婚证。2012年10月26日原、被告婚生一子许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致使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琐事而争吵,进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抚养孩子许XX,由被告许涛支付抚养费。 被告许涛辩称,其与原告间夫妻感情较好,两人之间是存在一些争执,但产生该家庭内部矛盾的原因主要是经济方面的关系,而非夫妻感情不和。一方面因为原告付荣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她2000元来抚养小孩,而自己无力满足;另一方面是被告因上述事情又与原告付荣的父亲产生了矛盾。所以出现了现在的家庭矛盾,但两人之间的感情并未破裂。 原告付荣为支持自己的诉求,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 被告许涛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举证、质证、诉辩意见及庭审,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原告付荣与被告许涛经人介绍后于2012年正月十九日举行婚礼,2012年3月26日两人办理结婚证明,并于2012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许XX。后因生活经济等因素经常产生争吵,致原告付荣向本院诉讼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付荣与被告许涛系合法夫妻关系,两人虽在婚后因家庭事务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付荣与被告许涛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 豪 审 判 员 许 和 水 审 判 员 樊 保 府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