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青春,男,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瑞菊,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承,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系被告冯瑞菊之丈夫。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孟祥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青春与被上诉人冯瑞菊、李继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民民初字第01578号民事裁定,赵青春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赵青春于2015年3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冯瑞菊、李继承的上诉及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赵青春自愿撤回对冯瑞菊、李继承上诉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赵青春撤回上诉及起诉,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01578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赵青春撤回对冯瑞菊、李继承的上诉及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