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3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孝萍,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军,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孝萍与被上诉人刘国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孝萍没有预交上诉费,经依法催交后,逾期未交纳,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孝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文志林
审 判 员 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时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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