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七分公司。
代表人付海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昱森,商丘交运集团群众观点司法律师事务处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亚军,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满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民,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七分公司(以下简称交运集团七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景亚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交运集团七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交运集团七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昱森,被上诉人景亚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白中哲
代理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邵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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