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02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岳某某,女,1991年4月5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告熊某某,男,199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已自行协商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 治 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金   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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