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梅与被告邹百康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01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67号

原告黄梅,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告邹百康,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梅与被告邹百康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梅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梅承担。

审 判 员    张时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向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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