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67号
原告黄梅,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告邹百康,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梅与被告邹百康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梅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梅承担。
审 判 员 张时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向依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