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初字第1021号
原告黄某,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夏某,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回起诉有利于子女的学习、生活、健康成长,维护家庭的和谐,化解了社会矛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 判 长 柳 学 生
审 判 员 李 军
代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