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轩俭勇因与被上诉人张宜方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01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轩俭勇,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睢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宜方,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睢县。
委托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轩俭勇因与被上诉人张宜方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轩俭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轩俭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轩俭勇负担。
审判长  张学朋
审判员  尤永胜
审判员  李念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韦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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