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初字第1040号
原告黄某某,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金寨县。
委托代理人黄世海,男,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某,男,195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告朱某某,女,195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被告肖某某。
被告肖某甲,女,198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被告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杨安,男,195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系被告肖娟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朱某某、肖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9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黄文献
审 判 员 张时品
代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向依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