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00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杜某某,女,1988年1月9日生,汉族,住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丽,河南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已自行和好,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 治 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   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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