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杜某某,女,1988年1月9日生,汉族,住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丽,河南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已自行和好,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 治 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 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