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00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初字第1048号

原告詹某,男,199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鲇鱼山乡。

委托代理人马珂宇,女,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女,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詹某承担。

审 判 长 黄文献

审 判 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彭 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景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