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初字第1048号
原告詹某,男,199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鲇鱼山乡。
委托代理人马珂宇,女,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女,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詹某承担。
审 判 长 黄文献
审 判 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彭 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