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00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初字第1067号

原告朱某某,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告汪某某,女,1971年4月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朱某某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林 承 友

审 判 员  孙 治 国

陪 审 员  罗   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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