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初字第1067号
原告朱某某,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告汪某某,女,1971年4月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朱某某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林 承 友
审 判 员 孙 治 国
陪 审 员 罗 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