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00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徐某某,女,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告易某某,男,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徐某某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治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金 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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