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徐某某,女,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告易某某,男,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徐某某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治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金 桃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徐某某,女,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告易某某,男,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徐某某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治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金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