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根生与被上诉人王保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59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根生,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西,男,1954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
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根生与被上诉人王保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王保西于2014年10月13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农用三轮车。睢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睢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李根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根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根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李根生负担。
审判长  张学朋
审判员  尤永胜
审判员  李念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韦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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