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42号
原告程某,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商城县城关镇。
被告杨某,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时品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向依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