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59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42号

原告程某,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商城县城关镇。

被告杨某,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时品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向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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